“驅逐出境”十年后還能來中國嗎?訪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劉仁文
刑法中的“驅逐出境”和出入境管理法中的“驅逐出境”,不是一回事。
外國人觸犯刑法、構成犯罪被驅逐出境,多久后能再次進入我國?并無明確規定。
出入境管理法也有“驅逐出境”的規定,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,十年內不準入境。但這屬于一種行政強制措施,由公安部門決定執行,主要針對違法的外國人適用。
責任編輯:錢昊平
2022年11月25日上午,吳亦凡強奸、聚眾淫亂案一審宣判。
吳亦凡為加拿大國籍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吳亦凡有期徒刑11年6個月,附加驅逐出境;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,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,附加驅逐出境。
本案判決中對吳亦凡驅逐出境的處罰,是依據刑法第35條的規定,“對于犯罪的外國人,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”。
那么,當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時,判決中有服刑和驅逐出境的,在執行中的先后順序如何?被驅逐出境后,是否意味著永久無法回到中國?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,對驅逐出境的規定和執行,還有什么不足?
針對上述問題,南方周末記者對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仁文。
2022年11月25日上午,吳亦凡強奸、聚眾淫亂案一審宣判。 法院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,附加驅逐出境。
此“十年”非彼“十年”
南方周末:判決中有服刑和驅逐出境的,在執行中的先后順序如何?
劉仁文: 在驅逐出境作為附加刑適用時,執行順序是先執行完畢主刑,再執行驅逐出境,否則我國法院宣判的主刑將無法執行。
具體依據是最高法、最高檢等六部門在1992年聯合發布的《關于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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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編輯:解樹 校對:胡曉